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部都市农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和管理水平,依照《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学科群工作规则》,结合上海交通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依托上海交通大学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


第四条 实验室是农业部组织行业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农业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实验室的发展目标是:通过产学研合作,凝练都市农业重大科学问题和中长期科研目标,学科群联合承担都市农业领域的国家任务,有计划地有组织地围绕全国都市农业产业的共性需求和区域特色需求,并围绕城市群协同,不断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在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国际合作和科技资源等方面的共享机制。以“学科群”为组建单元,按照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两个层次建设,以都市生态循环与多功能农业重点实验室为龙头,联合在京津翼城市群、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城市群的9个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点、面结合,体现区域特色和城市类型,形成我国都市农业学科群的创新基地体系。
第五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结合国家对都市农业的战略定位、发展需求和国际发展技术趋势,将重点开展我国都市农业多功能拓展发展战略、关联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与集成、示范与应用推广等系统性研究。成为我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农业功能拓展学科群智库、技术创新源、政产学研推合作平台、人才培养和技术示范辐射的重要研究基地。
第六条 实验室科学研究方向主要包括:
       1. 都市农区环境可持续与食品质量控制;
       2. 都市休闲农业与景观农业创意;
       3. 都市农业机械与智慧农业;
       4. 都市型适宜种质创新与低碳高效生产;
       5. 都市农业战略理论与产业规划。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实验室主任职责: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开支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设管理办公室,协助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如无特别说明,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的实验室管理规章适用于农业部都市农业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民主决策制度。设立实验室室务会制度,成员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单元负责人、上级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实验室办公室主任组成,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实验室室务会职责:提出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任务目标、研究方向和工作计划,拟定开放课题指南,研究确定绩效考核等重大事宜。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咨询决策机构,由21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职责:指导监督实验室主任按照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开展工作,评价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立独立网站http://ua.sjtu.edu.cn,并与都市农业学科群内重点实验室网站连接,加强数据共享,并将相关资料和数据报送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 对外开放和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大型仪器及设备专人管理制,管理人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及日常保养、维修和功能开发等工作;大型仪器设备面向高校和研究院所有偿开放和共享,凡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完成的研究工作,在发表论文时需将本实验室作为作者署名单位之一。
第十三条 实验室围绕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设立开放课题,主要面向本学科群内科技人员开放。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外积极开展科研项目合作,利用上海交通大学的渠道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不定期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讲学、指导工作,并加强与都市农业学科群内重点实验室的联系,通过交流合作,错位发展,集成各方资源和技术优势,促进我国现代都市农业及其功能拓展学科发展,提升都市农业科技创新水平和都市农业产业发展水平。

 

第五章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客座研究生。
第十六条 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依照《农业部都市农业重点实验室人员管理条例》进行。
其中,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学术带头人为本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各人员均需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学术标准、管理标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公共经费主要用于日常运行、公共仪器设备维护和更新,组织大型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会议、设立开放课题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务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安全、保密、档案管理、学风建设等按国家、部门和《上海交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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